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
(2024版)
一、补偿代偿对象
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(含高职、第二学士学位)、研究生。定向、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员工除外。
二、工作年限规定
员工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(含3年)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,不满3年的,均不予批准。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,需在提交的就业证明中体现工作年限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:
1. 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,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;
2.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,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,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。
三、补偿代偿标准
(一)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
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。如硕博连读、本硕博连读毕业生,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,不能申请专科、本科及硕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。直博生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博士教育计划培养,按照直博学制批准补偿代偿资金。
(二)补偿代偿方式的选择
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,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,不能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,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。
(三)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
1. 本专科生(含高职、第二学士学位)
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,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,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。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。
2. 研究生
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,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20000元的,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。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。
四、审批条件与要求
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,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、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。
(一)工作地点要求
1. 区域范围
员工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、艰苦边远地区、老工业基地等,其中“国家级新区”不包含在内,具体区域范围如下:
序号 |
省 (区、市) |
分类 |
全部区域符合 |
部分区域符合 |
全部 区域 不符合 |
备注 |
1 |
河北 |
中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雄安新区属于“国家级新区”,不符合 |
2 |
山西 |
中部地区 |
是 |
|
|
|
3 |
吉林 |
中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长春新区属于“国家级新区”,不符合 |
4 |
黑龙江 |
中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哈尔滨新区属于“国家级新区”,不符合 |
5 |
安徽 |
中部地区 |
是 |
|
|
|
6 |
江西 |
中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赣江新区属于“国家级新区”,不符合 |
7 |
河南 |
中部地区 |
是 |
|
|
|
8 |
湖北 |
中部地区 |
是 |
|
|
|
9 |
湖南 |
中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湘江新区属于“国家级新区”,不符合 |
10 |
海南 |
中部地区 |
是 |
|
|
|
11 |
内蒙古 |
西部地区 |
是 |
|
|
|
12 |
广西 |
西部地区 |
是 |
|
|
|
13 |
重庆 |
西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两江新区属于“国家级新区”,不符合 |
14 |
四川 |
西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天府新区属于“国家级新区”,不符合 |
15 |
贵州 |
西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贵安新区属于“国家级新区”,不符合 |
16 |
云南 |
西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滇中新区属于“国家级新区”,不符合 |
17 |
西藏 |
西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,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,达孜区德庆镇,不符合 |
18 |
陕西 |
西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西咸新区属于“国家级新区”,不符合 |
19 |
甘肃 |
西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兰州新区属于“国家级新区”,不符合 |
20 |
青海 |
西部地区 |
是 |
|
|
|
21 |
宁夏 |
西部地区 |
是 |
|
|
|
22 |
新疆 |
西部地区 |
是 |
|
|
|
23 |
新疆兵团 |
西部地区 |
是 |
|
|
|
24 |
北京 |
东部地区 |
|
|
是 |
|
25 |
天津 |
东部地区 |
|
|
是 |
|
26 |
辽宁 |
东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鞍山、抚顺、本溪、锦州、营口、阜新、辽阳、铁岭、朝阳、盘锦、葫芦岛地区属于“老工业基地”,符合; 沈阳市康平县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属于“艰苦边远地区”,符合。 |
27 |
大连 |
东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瓦房店市属于“老工业基地”,符合 |
28 |
上海 |
东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闵行区属于“老工业基地”,符合 |
29 |
江苏 |
东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徐州、常州、镇江地区属于“老工业基地”,符合 |
30 |
浙江 |
东部地区 |
|
|
是 |
|
31 |
宁波 |
东部地区 |
|
|
是 |
|
32 |
福建 |
东部地区 |
|
|
是 |
|
33 |
厦门 |
东部地区 |
|
|
是 |
|
34 |
山东 |
东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淄博、枣庄地区属于“老工业基地”,符合 |
35 |
青岛 |
东部地区 |
|
|
是 |
|
36 |
广东 |
东部地区 |
|
是 |
|
其中韶关、茂名地区属于“老工业基地”,符合 |
37 |
深圳 |
东部地区 |
|
|
是 |
|
特殊情况:我国海域各类岛屿属于“艰苦边远地区”。
2. 基层单位
员工应在基层单位就业,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区域类型以及位置划分如下:
区域类型 |
实际工作地点 |
是否符合 |
备注 |
不设区(县)的地级市 |
非市政府驻地乡(镇) |
符合 |
|
市政府驻地乡(镇) |
不符合 |
|
辖区内街道 |
不符合 |
|
地级市辖区(设乡、镇或街道) |
非区政府驻地乡(镇) |
符合 |
|
区政府驻地乡(镇) |
不符合 |
|
辖区内街道 |
不符合 |
|
省直辖县、地级市辖县、县级市(设乡、镇或街道) |
非县政府驻地的乡(镇、街道) |
符合 |
|
县政府驻地的乡(镇、街道) |
部分 符合 |
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村居委会、派出所、农村中小学、国有农(牧、林)场、农业技术推广站、畜牧兽医站、乡镇卫生院、计划生育服务站、乡镇文化站等,符合 气象、地震、地质、水电施工、煤炭、石油、航海、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,符合 |
不设乡(镇、街道)的区(县) |
区(县)全域 |
符合 |
|
(二)工作岗位要求
1.“非艰苦行业”不予批准
从事金融、通讯、烟酒(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)、飞机及列车乘务、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,属于非艰苦行业,不予批准。
2.“非县以下基层单位”不予批准
到县级以上(含县级)各局(委员会、办公室)、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(含支队级)、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,不属于基层单位,不予批准。
五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
(一)在西藏、各类岛屿等特殊边远地区工作的
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(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、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、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),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,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,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,予以批准。
(二)在“行政区划不明确”地区工作的
1. 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、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,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,在申请时注明。
2.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(镇)的监狱等单位,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。
3. 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。
4. 在西部沙漠、戈壁等地区工作的,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。
5. 在海上作业的,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。
(三)其他特殊情况
1. 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,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、艰苦边远地区、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,符合条件的,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。
2. 在涉密单位保密岗位工作的,如单位不能提供详细的实际工作地址,应在就业证明或涉密证明中说明具体情况。
3. 工作单位不满足“在县以下(不含县政府所在地)乡(镇、街道)”,但实际在中西部地区、艰苦边远地区、老工业基地的气象、地震、地质、水电施工、煤炭、石油、航海、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,应提供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。